刑事律师团队
专业刑事律师胡基立
深圳市龙华区专业刑事律师胡基立(联系方式:13076728450),现执业于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,具备复合型职业背景,长期扎根深圳龙华、服务深圳龙华,专注刑事辩护、婚姻家事及企业合规三大领域,累计承办刑事、民商、婚姻家事等各类案件数百起,办案经验丰富,实务功底深厚扎实,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、务实、可信赖的法律服务,深受当事人喜爱与支持。
刑事律师胡基立尤其擅长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:专攻交通肇事罪、危险驾驶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,熟稔事故责任认定、醉驾鉴定标准、量刑从轻减轻情节、取保候审及缓刑辩护要点;精办赌博罪、开设赌场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,涵盖线下赌场、网络赌博、跨境赌博、平台代理及层级涉案等各类情形,擅长从涉案金额、主从犯划分、主观明知认定、证据瑕疵等角度精准辩护,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、从轻、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。
胡基立律师曾长期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,积累了丰富的公共事务经验;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CCAI)颁发的“企业合规师”专业证书,并担任宝安区“九五”普法讲师团成员。
深圳市龙华区刑事律师胡基立执业地址:
胡基立律师办公地址: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星河时代大厦 409 号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,紧邻龙华区公安分局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办案沟通高效便捷,胡基立律师联系方式:13076728450。
深圳市龙华区刑事律师胡基立专业执业领域:
专注刑事辩护业务,深耕危害公共安全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大核心犯罪领域:擅长办理危险驾驶罪、交通肇事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;专攻开设赌场罪、赌博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。
办案优势:长期专注此类刑事案件辩护,深谙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;熟悉案件定罪要点及量刑规则,擅长梳理证据瑕疵、挖掘从轻、减轻及无罪辩护情节;全程提供看守所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予批捕、审查起诉及庭审全流程专业辩护,善于与办案机关专业沟通,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、缓刑、从轻处罚等最优结果。
深圳市龙华区专业刑事律师胡基立执业经历:
曾长期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,深谙行政管理逻辑与司法机关办案思路,能够从多维度准确把握案件走向。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实务操作,涵盖看守所会见、取保候审、不予批捕、不起诉争取、缓刑及罪轻辩护等关键环节,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辩护服务。执业以来,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本、以诚信立身,办案过程透明、收费公开合理,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效和真诚的服务态度,多次获当事人赠送锦旗致谢,深受信赖与认可。
胡基立刑事律师承办部分典型案例:
胡基立律师承办刑事案例一:A某涉嫌赌博案无罪辩护案例
2025年12月23日,本律师接受A某配偶B某的委托,介入A某涉嫌赌博罪一案。A某因热衷打麻将,于2025年下旬多次出入棋牌室参与赌博活动,单次赌资流水较大。2025年12月16日,A某因涉嫌赌博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,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。
接受委托后,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,全面了解案情,并通过走访调查、多方核实,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定性。经依法辩护,司法机关最终认定A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,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。2025年12月28日晚,A某被依法释放,并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。
胡基立律师承办刑事案例二:A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不起诉辩护案例
2月27日,本律师接受A某(取保候审)的委托,介入A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。A某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,案发前已分手。2023年2月12日晚,A某应被害人邀请共进宵夜,次日零时许驾车送其回家途中,在路边停靠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吻、抚摸等行为。后被害人以强制猥亵为由报案,A某于2月15日被抓获,后被依法取保候审。被害人最初提出20万元的赔偿诉求。
接受委托后,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卷宗,细致梳理在案证据与供述,查找案件疑点,并重点指出公安机关遗漏的自首情节。经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,被害人最终同意以2万元赔偿出具谅解书。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冯某具有认罪认罚、取得谅解、自首等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。
胡基立律师承办刑事案例三:A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案例
2025年9月5日,本律师接受A某父母的委托,介入A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。A某在2024年期间,应其舅舅B某(另案处理)的要求,协助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产品信息、联系物流发货及统计部分销售账目。B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长期从事某种专营、专卖物品,的销售活动,涉案金额较大。2025年8月底,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B某等人立案侦查,A某因参与辅助性工作,于202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。
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A某,全面了解其参与程度、作用大小及主观认知。经梳理发现,A某系基于亲属帮工关系临时参与辅助性工作,未参与利润分配,未领取固定工资,主观上无非法经营牟利的犯罪故意,其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“经营性”与“主导性”特征。本律师迅速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明确指出A某的行为仅属行政违法层面的违规协助,尚未达到刑事构罪标准。经有效沟通,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,认定A某不具备非法经营的行为性质。2025年9月28日,A某在被刑事拘留27天后,被公安机关依法释放。

